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治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成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治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办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查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查核,是指在查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出产、经营行为、办事质量、治理程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办事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查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治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办事。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撑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成长。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查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查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查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别离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暗示。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查核指标包罗: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变乱率、交通责任变乱死亡率、交通责任变乱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办事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治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成立情况、企业不变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查核实行计分制,查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查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办事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治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治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查核记分尺度见附件。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下列尺度进行评定:
(一)查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变乱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变乱,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质量事件,且查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查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变乱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变乱,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质量事件,且查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查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变乱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变乱,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质量事件,且查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查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变乱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变乱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质量事件的;
4、查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变乱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富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变乱。
特大恶******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富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通报批评的办事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查核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别离成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罗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变乱情况,包罗每次交通责任变乱的时间、地点、闯祸车辆、闯祸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变乱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罗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惩罚决定书;
(四)办事质量情况,包罗每次办事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罗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罗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罗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八)企业不变情况,包罗每次影响社会不变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治理情况,包罗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不雅观、企业办事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治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要求按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查抄,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周全、准确了解把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监督查抄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成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按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成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查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查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查核工作应当在查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按照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查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申请查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把握被查核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查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包罗分公司的营运车辆及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实,并对确认成果负责。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查询拜访。核实结束后,应按照各项查核指标的初步成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查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成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查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成果书面通知被查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长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查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成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查询拜访核实,按照各项指标的最终查核成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成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不然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查核成果,并在网站上成立专项查询系统,便利社会各界查询道路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别离按照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查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别离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查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单独评定。
第四章 奖惩处法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不才列情况下,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查核成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不异的,应逐年比力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二)采纳办事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主要的评价内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假如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假如有发生重特大安全变乱、特大办事质量变乱或持久不规范经营的,必需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持续查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查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查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查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成立质量信誉查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查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查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个体运输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查核,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查核记分尺度
查核项目 |
查核分数 |
记分尺度 |
||
运输安全 (300分) |
交通责任变乱率 |
客运企业 |
50 |
每增0.01次/车,扣5分。 |
货运企业 |
50 |
每增0.01次/车,扣5分。 |
||
交通责任变乱死亡率 |
客运企业 |
150 |
每增0.01人/车,扣25分。 |
|
货运企业 |
150 |
每增0.005人/车,扣 25分。 |
||
交通责任变乱伤人率 |
客运企业 |
100 |
每增0.01人/车,扣10分。 |
|
货运企业 |
100 |
每增0.005人/车,扣10分。 |
||
经营行为(200分) |
经营违章率 |
客运企业 |
200 |
每增0.01次/车,扣10分。 |
货运企业 |
200 |
每增0.01次/车,扣10分。 |
||
办事质量(200) |
社会投诉率 |
客运企业 |
200 |
每增0.01次/车,扣10分。 |
货运企业 |
200 |
每增0.005次/车,扣10分。 |
||
社会责任(150) |
规费缴纳 |
80 |
不按规定为营运车辆缴纳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每台次扣10分。 |
|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70 |
不按法律法规要求为营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台次扣10分。 |
||
企业治理(150) |
质量信誉档案 |
50 |
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10分;不按要求上报质量信誉情况但能及时纠正的,扣30分。 |
|
企业不变 |
100 |
由于企业治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呈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情节不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50分。 |
||
加分项目 (100分) |
企业形象 |
20 |
营运车辆统一标识和外不雅观的,加10分;办事人员统一服装的,加10分。 |
|
科技设备应用 |
30 |
50%以上营运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并有效应用的,加20分;全部营运车辆安装并有效应用的,加30分。 |
||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
20 |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加20分。 |
||
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 |
30 |
圆满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加3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不加分,并发生一次从查核总分中扣30分。 |
说明:
1、所有项目的查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查核分数为止。
2、交通责任变乱限于查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变乱。
交通责任变乱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变乱的次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交通责任变乱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变乱导致的死亡人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交通责任变乱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变乱导致的受伤人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3、经营违章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治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行政惩罚的违章行为。
经营违章率=企业被查处的违章行为的次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4、办事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旅客、货主、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办事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社会投诉率=办事质量投诉次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5、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指道路运输企业在查核周期内获得的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出产、文明办事、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6、各项查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或3位,具体要求见每项的记分尺度。
7、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客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罗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罗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货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总数,包罗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注:本条文仅供参考 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