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8〕37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的 通 知
国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成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布局调整,公平承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给,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程序,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竭增加,经济社会成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承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布局不合理,与地方经济成长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承担,促进节能减排和布局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不变健康成长,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操作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治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治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和中心补助撑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成长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心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酬报在我国境内出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出产环节(包罗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不凡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物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物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出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出产的乙醇汽油,按照出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持续出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心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心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挨次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必然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必然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罗债务偿还、人员安设、养护治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助,对部门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程度变换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撑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表现全邦交通的均衡成长。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出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庇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必然程度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畅通环节差价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畅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给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和国家贮备用汽、柴油供给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给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成长改革委按照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治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超出跨越厂价格治理。
5.国家成长改革委按照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订石油价格治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办法。
1.继续阐扬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办法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呈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出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给。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按照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门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成长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按照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门通过调整燃油附加尺度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尺度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尺度由国家成长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按照油价变换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门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助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换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助。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心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助尺度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新的补助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助。(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换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殊收益金。
(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设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设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主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设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设,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撑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设办法: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设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设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心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成长,特殊是二级公路成长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操作中心财政给予的撑持政策,整合现有资源,更好地用于成长二级公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成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成长。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果断禁止成品油出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冲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不变。
(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心、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成长不雅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成长的主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实熟悉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步履统一到中心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成长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办法落实到位。
(二)保证步队不变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设人员和维护不变的责任,把人员安设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心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治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查抄,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确定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政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绝不准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成长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下发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强宣传注释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注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撑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五)确保社会大局不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不变的大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陈述。
国务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注:本条文仅供参考 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